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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买卖合同
【所属章节】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买卖合同
1、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7)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8)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9)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标的物的检验
(1)约定检验期限的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未约定检验期限的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4、买卖合同的解除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022年综合题)
5、所有权保留
(1)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将标的物移转给对方当事人占有,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合同价款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2)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仅适用于动产交易,不适用于不动产交易。
(3)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3年综合题)
(5)在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
6、试用买卖
(1)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3)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4)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一物多卖
(1)普通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特殊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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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2019年9月8日,赵某与孙某签订某货车买卖合同,赵某为孙某办理了该货车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尚未将该货车交付孙某,孙某已支付合同价款。2019年9月14日,赵某又与钱某签订该货车买卖合同,赵某将该货车交付钱某,钱某尚未支付合同价款。后孙某、钱某均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取得货车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货车所有权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归属赵某,因涉及多重买卖,合同均无效
B、归属钱某,因为货车已交付给钱某
C、归属孙某,因为孙某已经支付了合同价款
D、归属孙某,因为赵某为孙某办理了货车所有权转移登记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时间。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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