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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保证期间
【所属章节】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保证期间
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3、一般保证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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