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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制度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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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制度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所属章节】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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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

(1)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3)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物上代位制度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4、代位求偿制度

(1)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2023年综合题)

(2)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3)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5)如果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6)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关练习题

【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B、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C、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D、被保险人故意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zhang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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