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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设立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如果你不努力争取你想要的,那你永远都不会拥有它。202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是9月7日至9日,希望大家能认认真真学习相关内容,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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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设立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知识点】信托的设立

【所属章节】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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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设立

1、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2、无效信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可以撤销的信托(诈害信托)

(1)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2)债权人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3)人民法院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相关练习题

【多项选择题】根据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托中,自始当然无效的有( )。(2022年)

A、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

B、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

C、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的

D、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B:属于诈害信托,经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效力,而非自始当然无效。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zhang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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