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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受托人
【所属章节】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受托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可以成为受托人。但是,自然人不得成为金融信托的受托人;从事金融信托业务,受托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2、谨慎义务(注意义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忠实义务
(1)忠实义务是指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作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目的,不得在处理事务时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取利益,必须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2)受托人除依法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4、分别管理义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自己管理义务
(1)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2)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6、共同受托人
(1)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2)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3)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4)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报告、保密义务
(1)报告义务是指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2)保密义务是指受托人对信托中了解到的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8、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9、受托人的权利
(1)报酬给付请求权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但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2)优先受偿权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或者所受到的损害,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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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根据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22年)
A、共同受托人之一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B、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C、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半数以上共同受托人的意见处理
D、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1)选项A: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选项B: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3)选项C: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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