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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主观题】
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22%、30%、20%、20%、8%。2021年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戊赞成,丙、丁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
(2)6月,因A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乙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赞成,甲、戊反对,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问题1】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下列主体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召开: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甲的表决权比例为22%);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
(2)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接受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甲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未回避表决,该决议不合法。
(3)合法。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投赞成票的乙、丙、丁持有的表决权合计为70%,符合2/3以上的法定要求。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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