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的价值对于中级会计考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真题是反映历年出题方向和出题思路的重要衡量标准,能够帮助考生理解并消化出题意图和考查角度。东奥整理了《经济法》考试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涉及到的历年考试题目。
【2020年单选题】王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人身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双方离婚,王某因此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保险合同的效力由钱某自主选择
B.保险合同有效
C.保险合同因丧失保险利益而自始无效
D.保险合同自双方离婚之日起无效
【答案】B
【解析】(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在本题中,王某投保时与钱某存在夫妻关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判断题】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答案】对
【2022年多选题】根据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托中,属于自始当然无效信托的有( )。
A.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
B.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
C.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的
D.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
【答案】ACD
【解析】(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①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②信托财产不能确定(选项A);③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④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选项C);⑤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选项D);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绝对无效的信托具有当然性、自始性特征,无须任何人主张,自始当然无效。(2)选项B: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2022年简答题】2022年2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汇票,汇款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8月10日,2022年3月10日,乙公司为购买设备,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请求戊公司提供保证。戊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保证”“被保证人为乙公司”以及“以乙公司付费为条件”后签章。
2022年3月25日,乙公司收到设备后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遂向丁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2022年3月26日,丁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
2022年4月15日,己公司向庚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发货后十日内付款,庚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在该汇票上标明“质押”字样后背书给庚公司。庚公司发货十日后,己公司一直未付款。
2022年8月11日,庚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告知庚公司一个月后付款。庚公司遂向所有前手及戊公司发出追索通知。戊公司以乙公司未向其付费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以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与丁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戊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戊公司应当向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知识点】附条件保证
(2)丁公司不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背书人(丁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庚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知识点】禁止背书
(3)乙公司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除外。
【知识点】票据抗辩
对于一套中级会计考试历年试题试卷,充分使用的标准是零知识点的遗漏,即经过了前面几次的使用后,对于自己的错题搞懂、弄透,不放任任何知识盲点。
注:以上习题是由东奥教研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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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