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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所属章节】第十三章 收入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识别合同中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一)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如下图所示:
(1)商品本身的特征是否可区分,主要考虑商品本身的性质,而非客户使用该商品的方式。因此,企业在进行评估时,不需考虑任何可能妨碍客户从该企业以外获取易于取得的资源的合同限制。
(2)合同特定背景下判断是否可明确区分,关注“重大整合服务”、“重大修改或定制化”以及“高度关联性”的特征。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①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②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③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时,往往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通常情况下,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反,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二)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如酒店管理服务、保洁服务等。
(三)非现金对价
当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例如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 公允价值因对价的形式而发生变动 |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如权益工具投资自身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 |
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 |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如,企业有权收取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企业的履约情况而发生变动),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
(四)应付客户对价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除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款项外,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这里的应付客户对价还包括可以抵减应付企业金额的相关项目金额,如优惠券、兑换券等。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张志凤老师2024年《中级会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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