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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2020考季】某工业企业2019年8月份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20千克。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20千克。已知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分别为总汞0.0005、总镉0.005、总铬0.04、总砷0.02、总铅0.025、总银0.02、悬浮物(SS)4、总有机碳(TOG)0.49、挥发酚0.08、氨氮0.8。该企业所在地区水污染物税额标

A
65560
B
44149.90
C
65962.15
D
61487.90

正确答案:

C  

试题解析

第一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总汞:20÷0.0005=40000;总镉:20÷0.005=4000;总铬:20÷0.04=500;
总砷:20÷0.02=1000;
总铅:20÷0.025=800;
总银:20÷0.02=1000
第二步,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总汞(40000)>总镉(4000)>总砷(1000)=总银(1000)〉总铅
(800)>总铬(500)
第三步,选取前五项污染物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总汞:40000×1.4=56000(元);总镉:4000×1.4=5600(元);总砷:1000×1.4=1400(元);总银:1000×l.4=1400(元);总铅:800×1.4=1120(元)
第四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悬浮物(SS):20÷4=5;总有机碳(T0C):20÷0.49=40.82;
挥发酚:20÷0.08=250;氨氮:20÷0.8=25
第五步,对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挥发酚(250)>总有机碳(40.82)>氨氮(25)>悬浮物(5)
第六步,选取前三项污染物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挥发酚:250×l.4=350(元);总有机碳:40.82×1.4=57.15(元);氨氮:25×1.4=35(元)
该企业8月应纳环保税额=56000+5600+1400+1400+1120+350+57.15+35=65962.15(元)。

本题关联的知识点

  •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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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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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考试教材第309,310页

  •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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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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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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