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季】东方筷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7月取得销售额如下:销售烫花木制筷子30万元(不含税);销售竹制筷子20万元(不含税);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16万元(不含税),收取木制一次性筷子包装物押金1万元(期限为3个月);另外没收逾期未退还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包装物押金2万元,该押金于2021年4月收取。已知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该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正确答案:
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对其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也要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收取的未逾期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税。竹制筷子和烫花木制筷子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该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16×5%+2÷(1+13%)×5%=0.89(万元)。
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
知识点出处
第三章 消费税
知识点页码
2021年考试教材第202,203页
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