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季】某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一批上月外购的原材料丢失,账面成本24.65万元(含运费4.65万元),原材料和运输服务均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且均已抵扣进项税,取得直接负责人赔偿金额5万元,该企业的损失已经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核和确认,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损失为( )万元。
正确答案:
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原材料丢失,进项税额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已经抵扣过进项税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发生的损失,应以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损失=24.65+(24.65-4.65)×13%+4.65×9%-5=22.67(万元)。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知识点出处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页码
2021年考试教材第48,49,50,51,52,53,54页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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