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考季】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19年1月20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非黄金饰品)。甲公司所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300万元,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1500万元,该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甲公司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甲公司收回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下列甲公司的有关处理中,
正确答案:
委托方收回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计入材料成本,委托方确认应交消费税=(300+1500)/(1-10%)×10%=200(万元);加工后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材料的成本=300(原材料)+1500(加工费)=1800(万元)。
相关会计分录:
①发出原材料的会计处理:
借:委托加工物资 300
贷:原材料 300
②支付加工费和税金的处理: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40(1500×16%)
——应交消费税 200
[(300+1500)/(1-10%)×10%]
贷:银行存款 1940
③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处理:
借:原材料 1800(1500+3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800
存货的初始计量
知识点出处
第二章 存货
知识点页码
2019年考试教材第15,16,17,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