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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4-16 15:31:08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和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工贸信委)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单位,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共同确定承办单位,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共同组织、指导和监督承办单位市场开拓资金具体承办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委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抽查项目资金审核的有关资料,拨付市场开拓资金,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科工贸信委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提出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 承办单位与职责

  第七条 承办单位受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的共同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一)负责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二)负责对企业资质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三)负责协助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四)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五)接受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完成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交办的市场开拓资金其他工作。

  第八条 承办单位工作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承办单位应参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并接受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十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二)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无重大违规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有关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符合经营范围;

  (二)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三)通过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四)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五)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三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五章 支持内容

  第十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十五条 市科工贸信委商市财政委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年度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比例和支持额度。

  第十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一)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二)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六章 资金使用的标准

  第十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年度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和该项目的最高限额。对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但不超过该项目的最高限额。

  第十八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第七章 申请程序与要求

  第二十条 财政部下达年度资金使用额度后,市科工贸信委商市财政委后共同发布本年度《申报须知》。

  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按照《申报须知》要求进行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资金申报不成功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请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应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如实填报注册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报系统进行资质注册后,应向承办单位提交下述材料进行查验审核:

  (一)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书;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申报资格由市科工贸信委通过申报系统进行公示,申请单位根据公示的内容通过申报系统申报市场开拓资金项目。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资格审核公示后,发生注册信息变更,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请进行修改,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将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采取网上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规定的受理时限内对已实施的项目在申报系统上申请项目资金拨付,并到指定地点提交拨付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二)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八章 审批程序与要求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受理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的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汇总整理报市科工贸信委审核。

  第二十八条 市科工贸信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委,并将项目审核结果在市科工贸信委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委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审,提出意见并分批次直接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企业在申报系统上填报信息有误或变更不及时而造成财政拨付退回的项目资金,财政将在年终结算时统一进行核对并重新拨付。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三十三条 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应按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三)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五)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六)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七)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市财政委将追回其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市科工贸信委将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并通报市企业诚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评估、论证、审计等,保证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条 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委会同市科工贸信委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贸工财字〔2005〕41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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