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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2014-4-17 15:55:24厦门市财政局字体: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实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实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并下达本市,且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中小资金由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贸发局负责中小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市财政局负责中小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贸发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可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负责中小资金的业务审核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受理企业资质审核和项目中小资金扶持申请;

  (二)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项目中小资金的初审工作,并报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复核;

  (三)对项目资金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归档和统计分析;

  (四)开展中小资金有关政策的咨询、宣传和培训;

  (五)协助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对中小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六)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七)对中小资金管理、审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二)近3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二)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三)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中小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九条 中小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市贸发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可结合中小资金及本市实际对每年度的支持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以通知或申报指南的形式在年度中小资金申请工作开始前公布。

  第十条 中小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一)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二)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结合本市实际,研究确定每年度的中小资金支持重点、支持额度,以及项目资金申报期限、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并以通知或申报指南的形式在年度中小资金申请工作开始前公布。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中小资金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对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一项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三条 企业项目由企业按规定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

  本市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市中小企业参加的团体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按规定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

  本市企业参加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的团体项目的,由中央项目组织单位按规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期满后,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初审后,报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经批准予以扶持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组织的审计、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根据中小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中小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和截留中小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对中小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的3月底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对2001年至2009年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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