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2013年第4号)的规定,现就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4号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材料》有关内容的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
(一)项目名称修改为:“节能服务企业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
(二)政策依据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三)报送资料修改为:“1.减免税备案申请;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5.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二、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一)政策内容修改为:“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二)政策依据增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