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等三项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精神,现将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登记即时办结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及以下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性质纳税人提供);
(四)企业章程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单位性质纳税人提供);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
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
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七)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
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及以下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变更表原件及复印件(不涉及工商登记内容的不需要提供);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经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四、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相关表证单书,所提交证件资料应齐全、真实、可靠。
对纳税人提交证件资料齐全且内容真实有效的,按照《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属国税机关出证的,国税机关应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不属于国税机关出证的,国税机关应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国税税务登记专用章后以用于地税机关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因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完整、内容不真实、填写不准确而未能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承担税务登记不能即时办结的后果,国税机关待纳税人补正资料后再予以办理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应对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所提交的证件资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为保证纳税人便捷、高效办证,税务登记即时办结落实到位,除隶属于南昌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征管的及东湖、西湖、青云谱、红谷滩、青山湖行政区域内所辖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性质纳税人统一在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地税联合办证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外,其他纳税人办理国税税务登记事宜均在本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办证窗口办理。
特此公告。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