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精神以及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户籍信息核实
自公告之日起,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将到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点,对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发票票种和数量核定、应税服务收入额、申报缴税方式、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和补充采集,请试点纳税人予以配合。
因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地址发生改变致使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未联系到的试点纳税人,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核对税务登记信息,以便及时办理税种认定、发票领购等事宜。
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纳税人的户籍信息时,须两人(或两人以上)上岗、身着税务制服、佩戴国税机关上岗证(或出示税务检查证),请予以监督。
二、关于税务登记
2014年6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014年5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014年6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014年5月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所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
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关于申报缴税
(一)2014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原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各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仍继续向原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6月的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应于2014年7月15日前携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原在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除不再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及附表外,其他资料继续报送。
(二)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缴税事宜,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提供了网上申报缴税方式,试点纳税人可按照自愿原则选用。
1.已在国税、地税机关办理网上申报缴税、具备电子缴税资格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缴税业务、签订《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方协议书》。
2.未在国税、地税机关办理网上申报缴税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可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等资料,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理电子缴税业务。
五、关于发票管理
(一)发票启用时间
1.国税机关统印发票
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开具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原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2014年5月26日起,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2.纳税人自印发票
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如需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印制手续。
试点纳税人经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许可自印的企业冠名发票,使用期限可延长至2015年5月31日。
(二)发票使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使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如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关于咨询渠道
需要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试点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咨询,也可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s://www.gz-n-tax.gov.cn/)“营改增”试点工作专栏查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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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