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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审批手续等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14-5-27 15:10:5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字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七条、《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意见征询及异议处理暂行规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通过税务网站(外部网站和内部网站)公布的方式,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审批手续等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在税务网站(外部网站和内部网站)上公布期限为20日,起止时间为: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6月11日。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4年6月15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电子邮箱:1390552111@qq.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永红路1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邮政编码:23006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23日

  附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审批手续等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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