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标准
⑴、员工借款须确有公务需要,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半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未特别指明担保人时,现金借款单上的部门负责人为默认的担保人,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⑵、试用期员工原则上不允许借款,确需借款的由主管领导担保,方能办理手续,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主管领导应负连带责任。
⑶、员工因公需要借款时,应合理预计所需金额并填写借款单,经有效批准后到财务部支取现金。
⑷、办公人员借用公款,在原有借据未办理报销手续或未还清欠款的不得再借。
⑸、借款人员完结事务,在报销时扣回借款,交回剩余现金。
⑹、个人非公原因一律不得向公司借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