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改为2000,那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相应调整为5200呢?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增至2000元,则计算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时要在减除2000元的费用后,再减除3200元的附加费用,即共计减除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