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既完整反映企业的原始总投资情况,又及时反映已归还投资的情况,应对已归还的投资进行单独核算,设置“已归还投资”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企业在归还投资时,按照实际归还的金额,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