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现已接近尾声,内资企业亟需与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对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则。据测算,目前,对外资实行各种优惠政策后,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约为22%,外资约为11%,内资企业的税负是外资企业的两倍,如继续照此下去,会使我国国企与民企处于一个很不利的竞争地位,并且还受到国际社会的质疑。
目前,中国已具备了一定的建立统一的内外资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和经 验,从根本上解决内外资企业公平税负问题,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而且,虽然“两税”合并可能在短期内会影响少量的税收收入,但是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的强劲增长,使有减税效应的税制改革获得了操作空间。
当前影响“两税”合并的问题主要是关于税收优惠的问题,也就是“两税”合并后原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哪些要取消,哪些要保留,“过渡期”允许多长时间的问题。对此,以下几点,我认为值得考虑:
——考虑到入世后对我国民族工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影响,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对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调整、改革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对此在“两税”合并的法律文本中对税收优惠既做必要的调整又做合理的规定是可行的。
——为了保持有关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可以明确我国对外资在“两税”合并后仍会继续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对外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违背WTO规则的要求。
——要处理好税收优惠方式 变革的前后衔接———建议允许保留3至5年的“过渡期”。具体做法是“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这样做有利于稳定投资环境,避免变革可能带来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另外,还可以产业优惠为导向,对企业进行分类,对属于政策允许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保留税收优惠,而不属于国家政策鼓励范围的优惠不分内外资企业而自然取消。
我们总的认识是“两税”合并后不会影响外资的投入,税收收入总体上也不会大幅减少。现在,“两税”合并问题已无大碍,合并条件已经成熟,而且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