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销售商身份的选择
这个筹划点的考虑主要是基于国税函〔2006〕1139号《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中对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说明。该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相同,即为(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销售汽车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因属于商业企业,其适用税率为4%.但选择销售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对降低车辆购置税的影响实际上不会太大,因为纳税人的身份不同,其含税销售价格一般也会存在一定差别。再者,纳税人购买汽车对销售商选择的重点应该并不在于其纳税人身份,而是其服务品质。一般品牌汽车在全国各地都会设有4S店,这些商店汽车销售价格一般要执行厂家的指导价格,其价格可能会比一般销售商店更高些,但由于4S店品牌单一,是厂家的紧密结合体,其销售人员、售后人员、管理人员都会接受厂家的专业培训,从业人员肩负树立厂家形象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专业性和保障方面,是一般的销售商店所不能相比的。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从事汽车销售的商家也越来越多,众多的销售商在素质上难免会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从品质不佳的销售商处购买车辆,价格可能会低些,但如有质量问题而产生纠纷将会很难解决。而对于能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周到服务的4S店,尽管其销售价格可能会高些,但客户从减少汽车使用的后顾之忧考虑,一般会更乐于选择这样的销售商。如果只为少缴一点车辆购置税而忽视了销售商的品质,以后所受的损失绝不是所节省的一点税所能弥补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汽车属于国家社会购买力控制范围,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购买汽车还需参加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的采购中心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来选择销售商,购车单位并不能自行选择销售商。
选择优惠政策
能够享受车辆购置税的一般是特定单位、特定人员购买的车辆或特定单位具有特定用途的车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文),可以免税的车辆有: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等。对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可免税的车辆,必须是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的防汛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并规定指标使用截止期限。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还要按《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这种特定性表明,这种优惠政策并不是一般单位或一般用途的车辆能享受的,这方面的筹划对一般单位或个人来讲意义很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294号),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车价信息管理工作。根据《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93号),车价信息每年采集6次,采集期分别为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在目前车价变化频繁的情况下,税务部门采集的车价信息可能会滞后于市场实际销售价格的变动,纳税人想尽办法降低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如果申报价格最终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所作的努力可能都是徒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