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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思考

  来源:会计之友      时间:2008-5-5 10:09:02 字体:    我要纠错

    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国内银行与外资行在业务范围、监管、客户等方面开始在一个平台展开竞争。纳税筹划、合理避税是外资银行常用的成熟的经营手段,国有商业银行要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重视和运用纳税筹划手段,以实现经营目标。

    一、国有商业银行需要进行纳税筹划

    (一)合理的纳税筹划是银行实现经营目标的手段之一

    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股东创造最大的价值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终极经营目标。目前,税收成本在构成银行成本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以及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营业税+所得税)/利润水平)]来分析我国银行业的纳税额占其收益的比重可知,目前我国银行企业的总体税负(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65%-75%之间。据测算,银行营业税率每降低1%,将使银行净利润提升1.5%左右。过高的税负既不利于资金的融通,又直接减少了银行的经营所得,导致银行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利润相应下降,特别不利于银行的资本积累和长期、稳健发展,也削弱了银行的竞争力。

    纳税筹划(Tax Planning)是现代国内外企业经营中必须考虑的问题,是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投资、财务和其他经营活动的精心安排,达到合法地降低税收成本的经济行为。税收筹划的四大特征为:

    1.合法性

    纳税筹划必须以依法合规作为前提,这是合理避税和偷漏税款的本质区别。纳税筹划的合法性有着积极的意义,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如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能够发挥到极致;二是能够帮助发现税收政策中的漏洞,完善税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知识经济时代,金融创新很快,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创新总是超越税收制度的创新,这也是银行纳税筹划应重点考虑的策略和方法。通过金融工具的创新可以带来税制的创新和完善。

    2.目的性

    纳税筹划的目的性很明确,即通过各种投资、财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的安排,达到降低税负或者滞延纳税时间的目的。

    3.综合性

    首先,纳税筹划不是一个简单的财务安排,其表现得更多的是对投资和具体经营活动的综合安排,这种综合安排的结果会导致企业的税负达到较低的水平;其次,要考虑整体税负和资本收益最大化,要统筹考虑各个税种(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资源税等)和各项经营活动的影响,从中寻求最优方案。

    (二)纳税筹划实现与外资银行平等竞争的必须选择

    2006年12月11日,外资银行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在业务范围、监管、客户等方面开始在一个平台上开展竞争。由于各国税制存在差异、外资银行独特的经营方式和自身在产品、管理方面的优势,国外银行对避税手段的研究和运用有很成熟的经验。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的金融业,国有银行面对的是很强的竞争对手。必须在税收政策方面进行适度调整,正确、合法地运用各种政策节税,才能在这场竞争中保持有利的地位。

    1.关于营业税的问题

    从国外情况来看,银行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多数国家如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对银行信贷等主要业务免征增值税;对于出口业务或与商品、劳务出口有关的金融业务,一般实行零税率,以鼓励出口。实行征收营业税的国家,商业银行的营业税一般不超过2%,甚至有的国家不征收银行营业税。而我国的税率偏高,导致中资银行所得税名义税负过重。在国内设立的外资银行通常利用转贷款业务来规避营业税。转贷业务是将在境内吸收的外币存款及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总行或关联行,境外总行或关联行按其内部约定的拆借利率支付利息。当需要向境内企业贷款时,再由境外总行或关联行拨入,同时按其约定的利率向境外支付利息,然后贷给需要贷款的境内企业。转贷业务是以贷款利息减除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实际上也是一种采用内部定价规避税收的手段。而国有商业银行转贷款比例很低,因此营业税税负较外资银行要重很多。

    2.关于所得税的问题

    近年来,不仅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的银行所得税税率比中国低,如韩国为27%、泰国为30%、巴西为25%、俄罗斯为24%等,还有一些发达国家银行所得税税率也比中国低,如英国为30%、澳大利亚为30%、加拿大为25%、新加坡为22%等。尽管部分发达国家银行的所得税税率也较高,如比利时为39%、意大利为36%、法国为33.33%、奥地利为34%、西班牙为35%等,但也都已经呈现出下调趋势。鉴于这种形势,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但是,应该看到,即使内外资税率统一了,由于国有银行税前扣除标准过严,如计税工资支出(新所得税已取消)、呆坏账核销、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提取、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支出、公益捐赠等,审批手续程序繁琐,国有银行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会远远高于名义税率。而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银行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同时,外资银行也可以利用内部价格转移利润,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支出。

    3.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人才已构成现代银行的核心竞争力,银行业正在实现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转变,人力成本在银行的经营成本中占有相当比重,人力资源费用通常会占到银行营业及管理费用的60%—70%。一般而言,国有银行引进和使用的人才绝大部分是中国公民,而外资银行高管人员相当部分来自国外,且人员数量较少。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公民的个人和外国居民实行不同的税率,国内公民所得税比外国居民要重很多。例如,现行国内公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1600元,最高税率为45%;而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4000元,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负担者还是企业(相当于工资支出的组成部分)。同时,国有商业由于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服务义务(社会责任)和历史的原因,网点和员工人数是外资银行无法比拟的。因此,在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客观环境下,国有商业银行要承担比外资银行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4.关于其他税种的问题

    如,外资银行不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各地为了招商引资在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等方面有很多减免优惠,使得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也产生了税负不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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