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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思考

  来源:会计之友      时间:2008-5-5 10:09:02 字体:    我要纠错

    (三)现行税收政策为国有银行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行性

    目前,国有银行应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和银行监管费等。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会导致不同的税负水平,例如,贷款和转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所应缴纳的营业税是不同的;贴现利息收入和金融往来利息收入可以免交营业税;自有房产须缴纳房产税,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营业用房则可免交营业税。在折旧和房产税两项合计低于应付租金时,租赁可能也是可能的选择之一。银行经营管理者应该充分考虑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和经营方式在税收负担上的差异,选择税收成本最低、最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结构和方式。

    二、国有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重点及方法

    国有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重点应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两项在银行税负中所占的比重最大。

    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法概括起来一是创新金融工具;二是利用现行税收政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和经营方式;三是争取政策支持。

    (一)创新金融工具

    创新金融工具是银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途径,也能给银行带来可观的收益。新的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双重性,它既是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工具,又是用来投资以获取报酬的工具。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殊性,它可以组成或复合成各种需要的经济实质。税收征纳是对其各组成部分分别进行处理,从而可使纳税人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方式,或利用合约一方享有免税的政策等进行税收筹划和规避税收。

    衍生金融工具收益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公允价值变动,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的规定,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这部分损益在实际交割前是银行尚未实现的收益;二是交易价差,类似于投资收益。

    衍生金融工具如何征税是税制改革面临的课题之一。从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来看,在营业税方面,基本按分拆方法来分别计算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机构的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并对资产转让等采取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二)利用现行税收政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和经营方式

    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是合理、合法避税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国有银行可资利用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

    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

    下列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一是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取得的收入;二是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2.转贷业务税项扣除

    纳税人从事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

    3.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各类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金融商品转让税项扣除

    从2002年2月1日起,纳税人经营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务、外汇、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四大类计算应税收入。其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同一大类金融商品转让的价差收入,即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金融商品的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5.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汇总纳税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6.银行资产过户免税

    对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7.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扣除

    对各类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果超过核算期限(90天)后,仍未收回或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8.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9.金融保险汇总缴纳所得税

    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律以总行(总公司)为单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10.公益性捐赠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救济性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1.坏账准备金扣除

    金融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1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对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银行,自试行净价交易之日起,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呆账准备税前扣除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呆账准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2]1号)

    14.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2]1号)

    15.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

    从2002年11月7日起,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缴纳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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