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房地产公司甲楼盘尚有50套商品房未售出,2010年预收甲楼盘未售房定金100万元(房款总价500万元),但未签订正式房产销售合同,只签订意向协议,房地产公司是按收取定金计缴营业税,还是正式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全款时计缴?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我们认为,即便楼盘未签订正式房产销售合同,只要收到预收款,就具备了纳税义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八规定,问: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法规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