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可认定为坏账损失:
(一)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二)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三)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