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交际应酬不能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