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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不详      时间:2007-12-17 16:33:43 字体:    我要纠错

    问:残疾人从事服装个体经营有何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之规定,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由当地政府规定。

    如果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月23日最新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经营户每户每年可享受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注: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从事服装经营的企业,应该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而增值税能够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予以扣减,也不排除会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

    但免税是否应经税务机关审批呢?各地的税务部门减征的幅度、程序和条件等均有不同的规定。具体可否减征或者如何减征,应根据各地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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