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的中间业务,是不用自己的资金办理企业集团内部所需要的各项金融业务。包括以下具体业务:
1. 结算业务。财务公司的结算业务主要是货币转帐结算,分为内部结算和外部结算两种形式。
2.代理业务。代理业务分为两部分:
(1)在集团内部,代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行兑付企业债券和1年期以内的短期融资债券。同时还可代办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和委托评信机构进行资信评级等工作。
(2)在外部,代理证券公司和国债服务中心发行兑付企业债券和国库券,也可作为承销团的成员,办理发行债券,并收取代理手续费。
3.委托业务。委托业务,是由委托者对对象、条件、项目和用途等提出明确的、具体的要求,受托的金融机构必须按其要求办理的业务。
4.经济咨询业务。经济咨询业务是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者提供其所需要的各种经济信息,回答询问以作决策依据的一种服务业务。
经济咨询业务的主要内容有:金融咨询、资金信用调查、投资咨询、国情咨询、经济可行性咨询以及经济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咨询等。
在开展这些咨询业务中,财务公司可以会同集团公司有关专业部门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联合进行。经济咨询业务要收取结清报酬费用,送交的咨询报告和数据资料经委托方认为满意后,双方按规定结清报酬费用。业务报酬费一般由咨询业务费和手续费两部分构成。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一,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第二,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第三,同业拆借;
第四,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凭;
第五,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凭;
第六,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第七,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投资;
第八,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第九,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第十,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第十一,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二,境外外汇借款;
第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企业集团规模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应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此可见,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3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