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明确指出,“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的易货贸易、视同销售行为都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但有些企业却反其道而行之,殊不知,这样不仅没有少缴税,还要多缴税。现举例说明:
[例]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将50万元的原材料换取乙企业50万元的库存商品。(假设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市场价均为50万元)
方法:甲企业与乙企业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交易,不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 58.5万元,贷: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58.5万元
贷:库存商品5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万元。方法2:甲企业与乙企业按正常的销售、购货进行处理,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5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
贷:原材料5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8.5=0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5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
贷:库存商品5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8.5=0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不开具专用发票比开具专用发票要多缴8.5万元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管开不开专用发票,都要计提销项税额。如果企业不计提销项税额,那就是偷税。
视同销售,不管是投资还是捐赠,只要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应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我们没有少纳税,但对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