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打算连同厂房出租给乙企业双方谈定厂房连同设备一年的租金是1000万元,然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企业的出租行为以为此而签订的租赁合同都要引起纳税义务。对此,甲乙企业面临如何避税的问题。
避税分析:
情况一:统一签订合同。
统一租赁合同大致内容是:甲企业同意将厂房连同设备租给乙企业,乙企业每年支付给甲企业租金1000万元。这个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要交纳的税金如下:
应交房产税=1000×12%=120(万元)
应交营业税=1000×5%=50(万元)
合计纳税为:
120+50=170(万元)
情况二:分别签订合同。
将统一的合同改为两个合同签订:签一份300万元的厂房出租合同。同时签一份700万元的设备出租合同。两份合同的租金总额仍是1000万元。这两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要交纳的税金如下:
应交房产税=300×12%=36(万元)
应交营业税=(700+300)×5%=50(万元)
合计纳税为:
36+50=86(万元)
技巧总结:
情况一没有考虑税收法律的规定,采用适当的节税筹划,所以就比情况二多交纳税款84(170-86)万元。
一个合同变成两个合同,租金仍为1000万元,对租凭双方都没有影响,但对最终纳税总额改变很大。厂房作为不动产出租,甲企业要全额缴纳的房产税,而且税率为12%,比较高;将一个合同改为两个合同,缴纳的营业税不变,但可通过不动产出租向设备出租的转变,直接节省税款84万元,达到原先税收的49.41%,节税效果非常明显。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税务规定,采用最佳的方法,这样就能达到最大限度地理想节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