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是指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其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建筑安装业就存在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征收增值税。由于这类企业发生的安装收入大部分是由人工劳务产生的,没有进项税作为抵扣,所以其增值税税负比较重。
注意事项
针对上述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划分作出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对于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纳税人应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纳税人开展经营活动时,签订的是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施工总包和分包合同,这里强调的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包括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这表明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可以分别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如果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所以,纳税人如果涉及此类业务,应先办理资质证明,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其收入要全部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建筑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包和转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如果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总承包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即扣缴营业额=分包额-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款。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也就是说,扣缴营业额=分包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