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明确自产货物的范围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这里强调是货物生产的纳税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证明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若没有证明的,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就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实例分析
通达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钢结构并附带安装,所有的收入都开具增值税发票,2002年1-8月销售钢彩板收入800万元,建筑安装收入200万元,采购原材料600万元。通达公司在税务师事务所的税收筹划指导中了解到,如果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可以降低纳税成本,但必须同时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所列的两个条件,该公司为此办理了建筑资质,并在2002年9月1日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安装收入(共200万元)。第四季度,该公司销售钢彩板收入800万元,采购原材料600万元。这样,我们来对比一下该公司筹划前后的税负: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2002年1-8月,通达公司销售钢彩板属于增值税的范畴,销售钢彩板和收取的安装费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安装费并入彩板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800+200)×17%-600×17%=68(万元)
通达公司税负为6.8%(68÷1000×100%)。
2002年9月后,通达公司办理了建筑业施工资质,同时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可以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分别核算增值税、营业税。
其应纳增值税=800×17%-600×17%=34(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3%=6(万元)
通达公司合计缴纳税金=34+6=40(万元),税负为4%(40÷1000×100%)。
通达公司发生的经营业务是相同的,但由于进行税收筹划,2002年9月后发生业务产生的税金比2002年1-8月产生的税金减少68-40=28(万元),税负降低了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