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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及筹划案例

  来源:润博财税网      时间:2008-7-18 10:46:17 字体:    我要纠错

  2006年财政部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资产减值准备既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如存贷准则等具体的准则),又有中国特色的规定(如《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而坏账准备的计提虽在计提范围上较以前会计制度相比有了扩大外,更重要的是新准则同税法在核算办法、计提口径、计提方法、计提比例、核销程序等方面依旧存在差异,而对差异形成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新准则只允许采用一种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做好坏账准备的纳税筹划是通过财务管理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有效途径之一。

  新准则解读

  1.《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是针对“部分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制定的准则,并不是全部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在其他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减值。该准则规范的长期资产减值视同永久性减值,一经提取不得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或资产离开企业时,再进行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资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该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3.《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4.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

  5.旧准则体系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损失分别计入不同的损益类科目,比如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科目等;新准则体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改变为12个科目,要求统一记入新设置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属损益类科目,并在新利润报表中单独列示)。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别、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持有止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减值准备类科目。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见表1)。

  新准则的变化

  会计规定:第22号准则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

  由于财税处理的差异,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就形成了“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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