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市财会〔2005〕17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第三十九条、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办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0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所持资格证的发证机关,参加属地培训。
二、培训内容:今年培训的主要内容是:2004年及2005年上半年发布的会计准则、会计管理制度、新税收政策等,教材为《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2005)》。除上述内容外,可以根据各行业管理的需要适当增加一些有行业特点的会计业务知识内容。
三、培训课时:不得少于24小时。
四、培训时间:2005年8月—12月底。
五、各县市区委托的培训单位由各县市区确定并予以公布。金华市本级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有以下四家单位:
金华金辰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培训)。电话:2367295.地址:人民西路167号。
金华中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及无主管部门单位培训)。电话:2392703.地址:八一南街168号二楼。
金华电大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国有银行的持证人员培训)。电话:3218273.地址:人民东路1071号。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经贸学院(负责地方银行的持证人员培训)电话:2265850.地址:婺州街1188号。
六、报名方式:按会计从业资格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财政局在全市布置的时间内结合当地的实际,负责安排所辖持证人员的报名工作。市本级持证人员到上述对口的培训点报名。
七、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加大对各培训点的指导和监督力度。要组织力量对各培训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培训点工作不负责任,教学质量差,不按规定收费的,要进行严肃整顿;对存在的问题严重的单位,要坚决取消其培训资格,确保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务实、有效地开展。
为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望各有关部门积极组织、认真落实,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OO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