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近段时间,接到部分参加08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咨询电话,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文件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财政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均与财政部门无关,对于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人员,不存在接受会计继续教育。
特此通知。
岳阳市财政局会计科
200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