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计划安排的项目;
2、有关机构(外部审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
3、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项目;
4、其它项目。
(二)背景介绍。在审计报告中,应当对有助于理解审计项目立项以及审计评价的以下情况进行简要描述:
1、选择审计项目的目的和理由;
2、被审计单位的规模、业务性质与特点、组织机构、管理方式、员工数量、主要管理人员等;
3、上次同类审计的评价情况;
4、与审计项目相关的环境情况;
5、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技术性文件;
6、其它情况。
(三)整改情况。如有必要,应当将上次审计后的整改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四)审计目标与范围。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地陈述本次审计的目标,并应与审计计划中提出的目标相一致;还应当指出本次审计的活动内容和所包含的期间。如果存在未进行审计的领域,应当在报告中指出,特别是某些受到限制无法进行检查的项目,应说明受限制无法审查的原因。
(五)审计重点。审计报告应当对本次审计项目的重点、难点进行详细说明,并指出针对这些方面采取了何种措施及其所产生的效果,也可以对审计中所发现的重点问题做出简短的叙述及评论。
(六)审计标准。财务审计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有关部门所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其它相关规范制度。管理审计的标准主要是组织管理层已制定或已认可的各项标准。
第十八条 审计依据是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程序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的。当确实无法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时,应在审计报告中陈述理由,并对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审计结论和整个审计项目质量的影响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九条 审计发现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与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测试过程中所得到的积极或消极的事实,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发现事实的现状,即审计发现的具体情况;
(二)所发现事实应遵照的标准,如政策、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所发现事实与预定标准的差异;
(四)所发现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所发现事实在目前现状下产生的原因(包括内在原因与环境原因)。
第二十条 审计结论是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所做出的职业判断和评价结果,表明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持有的态度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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