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在结束现场审计工作之后进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审计报告:
(一)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编制审计报告初稿;
(三)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四)复核、修订审计报告并最后定稿。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报告的准备工作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报告的整体或具体格式;
(二)可能的发送对象,以及报告收件人的姓名和职位;
(三)审计目的、范围等的表述;
(四)审计计划或审计委托书;
(五)审计发现的描述;
(六)用以支持审计发现和建议的各种信息,包括:附录、说明和图表;
(七)特别敏感的内容,包括:在报告中对于机密内容的披露程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可能性反应,以及内部政策等;
(八)其他需要考虑的重要报告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由其授权的审计项目小组其他成员起草。如由其他人员起草时,应当由审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复核。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审计项目小组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进行适当的修订。编制审计报告充分应当体现审计报告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审计项目小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
审计项目小组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应当根据沟通内容的要求,选择会议形式或个人交谈形式。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应注意沟通技巧,进行平等、诚恳、恰当、充分的交流。
审计项目小组应当根据沟通结果对审计报告适当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由被授权的审计项目小组成员以及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复核和适当的修订。审计报告复核、修改后,再经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充分沟通后,由经授权人员签章,提交给审计项目有责任的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采用以下方法编制审计报告:
(一)考虑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各种合理需求。有些事项或后续审计结果与本次审计结论没有直接关系或关系不重要,但需审计人员向报告收件人如组织管理当局反映提请关注,此类事项和情况应适当写入审计报告。
(二)反映被审计对象的相关成绩。对被审计单位的突出业绩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适当说明。
(三)反映改进的计划和行动。由于受到审计目标和准备工作的制约,或受到审计过程中新发生情况的影响,审计范围可能与年度审计计划或最初拟定的范围不一致,必要时可在审计报告中指出所改进的计划与所采取的行动。
(四)揭示导致问题产生的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
(五)采用正面的、积极的语言。对审计过程中揭示的消极的审计发现,在不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性和声誉的前提下,应当充分考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