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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被代扣代缴营业税,是否可以不缴营业税?

  来源:-      时间:2009-4-30 15:10:43 字体:    我要纠错

       问题: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我公司在开发区承建一工程项目,开竣工期是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甲方2008年没有给我们拨付工程款,在2009年4月拨付第一笔工程款时代扣代缴了营业税。请问有此代扣代缴的完税证明,我公司是否可以不再缴营业税了?

  答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你单位应从2009年1月1日(含本日,以下同)起,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9年4月30日前,已由建筑业扣缴义务人扣缴并申报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含已申报但尚未入库的欠缴税款),暂不进行纳税地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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