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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间的坏账损失的处理

  来源:国税总局      时间:2011-4-8 17:09:46 字体:    我要纠错

  【问】我是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最近做一家企业的清算所得税业务,清算企业由两个股东成立清算组,自己说账上的大额的其他应收款收不回来了,直接冲减了未分配利润,这种作法对企业所得税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但涉及到清算个人所得税。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作为中介机构,应该如何把握?清算期间的坏账损失,是否需要报批?

  【解答】在企业清算中,企业如有大额应收款项收不回来,应先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申请确认财产损失后,可以在计算企业清算所得中扣除。在此基础上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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