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经历了很多发展的阶段。特别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这些货运发票到底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能,同时可以抵扣的项目有哪些,本期为大家一一梳理。
一、准予抵扣的运输发票、费用及时限
(一)运输发票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扣除的货运发票的种类
1.铁路、空运、公路和水上运输发票
根据国税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当然特别地区可以)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本法规已被国税发[2009]7号文件于2009年2月2日废止。)
2.管道运输发票
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规定计算进项税抵扣。管道运输一般发生在油运和天然气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企业也较少。(已被国税发[2006]62号废止)
3.汇总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指定单位开具的发票
指定代开的发票。根据《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文件规定,《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定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本法规已被国税发[2006]67号宣布2006年5月16日废止)
5.单独报送清单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发票
根据《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见本办法附件),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纳税人名称的发票
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由于铁路运输模式中,一般是实行车皮承包制,对于一般纳税人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租用别人车皮运输导致托运人或收货人与实际购买或销售货物人不一致,而导致铁路运输发票难以抵扣的情况,财税[2005]165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计算机或税控器开具发票
国税函[2004]557号文件规定,《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
(二)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费用类别
1.运费、建设基金。国税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含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本法规已被国税发[2009]7号文件于2009年2月2日废止。)
2.管道运输费用。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规定计算进项税抵扣。(作废国税发[2006]62号)
3.铁路运输费用,国税发[2000]14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作废国税发[2006]62号)
除上述运输费用外,国税函[2003]97号文件规定,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准予抵扣的时限
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不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货运发票及费用
(一)不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
1.定额货运发票。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项目填列不符的发票。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购货发票所列项目不符,不准予抵扣。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支付款项的单位与提供劳务的单位不一致的发票。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4.货运代开发票。民用航空运费发票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中取得的民用航空货票,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规定是准予抵扣的。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民用航空货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问题并没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但是,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民用航空公司开具额货票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航空公司的货运业务一般是外包给大型货运代理公司运作的,即航空公司一般不直接面对市场承接航空运输业务。因此,一般纳税人在通过航空运输销售或外购货物时,是和运输代理单位签订合同,取得的一般是货运代理业发票。根据政策规定,货运代理业发票是不能计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实务中,有部分纳税人将取得的这种货运代开发票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导致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5.运费与杂费未分别注明的发票。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6.填写内容不全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远洋运输发票。远洋运输发票属于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根据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是不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即企业发生的中国境外的运输费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
8.认证不符的发票。国税函[2007]722号文件规定,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货运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属于稽核发现涉嫌违规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
经稽查部门检查或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9.抵扣联加盖印章的发票。国税发[2006]67号文件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二)不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费用
1.邮寄费用。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2.偏高的运输费用。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核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国税函发[2005]54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增值税。
3.境外运输费用。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口和出口货物环节发生的境外运输费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问题: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境外运输费用是不能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第7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5]165号文不仅强调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且规定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实际就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境外运输费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4.装卸费、保险费用。国税函[2005]332号文件规定,铁路运输发票自200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
5.运输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予抵扣进项税。
三、关于货运发票填开内容有关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文件规定:
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