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外国母公司向我公司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二条“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之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