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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核算案例(二)

  来源:-      时间:2008-10-24 14:51:41 字体:    我要纠错

服务业

[例2]东方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2001年9月根据“营业收入”账户资料,当月实现营业收入19200000元,经过审核有关账户:

   (1)企业当月将其拥有的办公楼的一部分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取得租金收入100000元。(2)企业当月向有关媒体支付的广告播出费用为6400000元。

   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首先,企业实现的广告收入和租赁房屋取得的收入,部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次,按照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则当月广告收入应纳营业税为:

   营业额=19200000元-6400000

   =12800000元

   应纳税额=12800000×5%

    =64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应缴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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