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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核算案例(三)

  来源:-      时间:2008-10-24 14:52:37 字体:    我要纠错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

[例3]华远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10月份有关资料如下:

   经营收入为1800万元‚

  其中:商品房销售收入1020万元,其中包括前期预收定金204万元‚

  转让某项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620元‚

  出租产品租金收入160万元‚

  预收账款账户表明,企业当月收到购房定金324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

  其中:下属物业管理部收取物业管理费166万元‚

  固定资产租赁收入34万元‚

  按照规定,企业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计算纳税。在华远公司当月的经营收入中,商品房销售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为5%;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税率也为5%;而经营收入中的出租产品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的固定资产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税率也为5%。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等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华远公司本月销售房屋实现的经营收入1020万元中,有204万元为以前月份预收的款项,已经在以前月份缴纳了营业税,其余的816万元为本月收到的款项,应当在本月缴纳营业税。另外,本月还收到预收房款324万元,这324万元预收款应当在本月缴纳营业税。则10月份华远公司商品房销售的营业额为1140万元(816+324)商品房销售收入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1140×5%

   =57万元

  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620×5%

   =31万元

  出租产品租金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5%    =8万元

   物业管理费和固定资产租赁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5%    =10万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经营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960000(570000+310000+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60000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其他业务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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