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优惠管理方式及备案资料重大变化
一、身份认定由核准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以前年度,虽然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优惠属于采取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方式实行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但在身份认定上,税务机关是采取必须在上年先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核准审批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方可按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没有办理身份核准审批的以及新办企业,预缴时均应按25%的税率计缴税款,只能等到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再按减税优惠政策对上年的应纳税款办理汇算和税款抵退,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备案。
本次新政取消了原来的身份核准审批而改为事后备案方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当年新办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时,均可以自己计算享受减税优惠,只需在次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即可。
二、备案资料大幅简化且相关指标统一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2013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时,仍需附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类事项审核表》、企业年初和年末职工名册、企业年初和年末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待到2015年及以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以及备案时,只需报送载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以及证明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的相关资料即可。
新政还改变了以往预缴时和汇算清缴时对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不同口径计算的规定,从2014年开始,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还明确要求,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统一改为备案管理的规定,各地应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取消各地出台的审批要求。今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不得进行变相审批,也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