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从2014年7月1日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从而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近年来,特别是营改增试点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部分特定应税行为,相继规定可以适用或者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为此,本文对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行为以及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新规定归纳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适用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按3%的征收率计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计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的征收率计税,并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