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一)所称“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所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三)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款计算:
1. 销售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四)一般纳税人发生本文所述应税行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