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转让理由是否充分正当的税务风险
风险一:亏损概念理解分歧的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低价转让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亏损的投资企业是允许不被核定征收的。这里所称的亏损,税收文件没有具体规定是会计核算的亏损还是税法判断的亏损。在一般意义上讲,亏损指按照会计规定计算出的亏损,但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即税务机关可能从税务管理的角度认为应审核其亏损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在开具不征税证明前,可能结合审查被投资企业近3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而不是仅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判断是否不征税。
提醒:自然人转让股权时,必须注意被投资企业是否亏损及亏损额的计算等风险。
风险二:无偿转让有关手续的被核查风险。
按照有关规定,无偿转让给近亲属是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列举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超过以上范围的无偿转让会被税务机关核定转让股权的计税依据。税务机关会严格按照上述所列的范围进行审核,包括转让方提供的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以及《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等。
提醒: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提交的上述有关手续,一定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包括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均要规范、齐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