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价格中存在的税收风险
风险一:原价转让股权、退股的,存在被核定计税依据的风险。
现实中大量存在自然人股东原价转让股权或退股的情况,一般表现为将其股权原价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直接原价退股等形式。
为避免纳税人以平价转让股权逃避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27号)等文件,就原价转让、退股等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进行规范。
根据相关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是参照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是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提醒: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要注意转让价格的真实合理,以免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风险二:转让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存在被核查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必须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提醒: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往往蕴含着较高的隐含增值,股权转让价格如果未包括其隐含增值,税务机关会怀疑其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甚至对中介机关出具的评估报告会进一步核查。在此类业务中,选择一个执业水准较高的中介机构对其无形资产先进行评估再转让不失为规避税收风险的好方法。